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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Q7驾驶员李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内蒙古新闻网  16-05-28 09:38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奥迪Q7驾驶员李某醉驾拳殴辅警一事有了新进展,经过人民路派出所调查,李某并未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在事发后承认错误并通过多种方式求得受伤辅警谅解。

  经过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调查,奥迪Q7驾驶员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该案属于治安案件。赛罕区交管大队民警介绍,目前李某已经办理取保候审,下一步交管部门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赛罕区公安分局民警称,警方在事发后对该起案件进行取证,辅警身份是否能够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成为焦点。根据2000年4月24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但是该起事件中的辅警不具有事业编制,所以李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发后,李某通过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求得了受伤辅警的谅解。

  鉴于该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目前赛罕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已经按照治安案件结案。(记者 艾文涛)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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