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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告官”行政机关须派人出庭
内蒙古新闻网  16-12-13 09:1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实施意见》要求,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制作行政应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实施意见》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参加庭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张昊文)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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