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自治区民族团结纪实
(图表设计:苏昊)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壮美内蒙古,亮丽风景线。”在内蒙古,这些每个老百姓都耳熟能详的话语,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心声。
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自治区,民族团结一直是我区的优良传统,模范自治区是周恩来总理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高度评价。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区,叮嘱全区各族人民要守望相助,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大局。坚持和发扬各民族心连心、手拉手的好传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精心做好民族工作,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的屏障。
自治区党委、政府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切关怀和深情叮嘱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区的强大动力,团结带领各族干部群众撸起袖子加油干,开创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喜人局面。
完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各民族手拉手心连心,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初夏时节,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蒙古族第二小学宽敞明亮的教室里,6年级37班的蒙古族学生正在上课。班主任巴图巴特尔说:“我班42名学生有40名来自牧区,他们和城里的孩子一样享受着良好的教育。”
优先支持、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是我区长期坚持的一项原则。
2016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让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受益。
70年来,自治区一项项涉及民族教育、民族语言文字、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内容的条例和法规,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80件,批准设区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32件,批准3个自治旗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6件。
有了法规保障,还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指导。
70年来,自治区党委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漫步在呼和浩特市的大街小巷,一间间商铺上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牌匾整齐划一。
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从2014年9月到2016年底,自治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治理工作,提高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和规范标准率。
从2013年到2016年,自治区累计投入1.2亿元,扶持由40个单位开展的58个加快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项目。
在自治区,每年都有许多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通过考试进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为促进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在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年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拿出15%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毕业生。
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自治区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目前,全区少数民族干部约占干部总数的33%,高于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全区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1.67%、33.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