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一涉黑案宣判 “带头大哥”获刑22年
内蒙古新闻网  19-06-24 15:28  【打印本页】  来源:中新网内蒙古频道
图为庭审现场。乐炎摄
图为庭审现场。乐炎摄

  6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强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滥伐林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曹子刚副检察长任主任检察官的专业化办案组,历时160多个日夜、审查了120册案卷、提出了200余条补查意见、形成了10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42页的起诉书,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5天的庭审,涉案的犯罪事实得到有力的指控,24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冯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在通辽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公开开庭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王保平等15名积极参加者被判处18年到4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张金浩等8名一般参加者被判处4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记者张林虎)


[责任编辑: 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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