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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收受2000多万 鄂尔多斯市人大原副主任额尔敦仓受审
内蒙古新闻网  14-05-15 09:3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5月13日上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额尔敦仓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法院依法查明,2001~2013年期间,被告人额尔敦仓利用其担任达拉特旗旗长、鄂托克前旗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及结算、资金审批及拆借、项目审批、土地批复、产品销售、职务升迁、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47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053.9164万元。其中,伙同情妇共同受贿40万元。2007~2011年期间,被告人额尔敦仓利用其担任鄂托克前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另有20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认为,被告人额尔敦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尔敦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尔敦仓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尔敦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尔敦仓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中,主动供述自己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触犯数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据了解,2013年4月4日,额尔敦仓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记者  郝少英  通讯员  范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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