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内蒙古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强烈。当前,从整体上看,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监督难的问题长期存在。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保证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意见制定。
决议草案针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思想认识问题,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应当遵循的总体要求;针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行;针对接受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决议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内蒙古新闻网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