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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名片——首府出租车规范之路
 

  《呼和浩特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3个月。《条例》有哪些新内容?在如今的出租车营运工作中应用得如何?近日,记者先后走访呼和浩特市运管局法制科、出租车管理分局、第三稽查分局等部门和一些出租车司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条例》实施以来,出租车投诉案例下降了,营运秩序好转了,黑车、套牌车少了

  “《条例》实施以来,给我最明显的感觉是投诉出租车的案例下降不少,出租车营运秩序有所好转,黑车、套牌车现象也收敛了不少。”呼和浩特市运管局业务室主任袁晓宇欣慰地说。

  据了解,《条例》的实施加大了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尤其加大打击假冒出租汽车、套牌车、异地经营车辆的处罚力度,对净化客运出租汽车环境,营造和谐、健康、公平竞争的客运出租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条例》实施近3个月来,我们在打击异地营运车辆上更加‘理直气壮’了。”第三稽查分局办公室主任刘志华也已看到了《条例》施行带来的积极效果。《条例》明确规定了超范围营运和异地营运的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条例》第41条规定,对异地营运车辆的查处执行:“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3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6月1日开始,第三稽查分局依据《条例》规定已查扣异地经营车辆4台,均未发生争

  议,有效遏制了异地营运行为。而在《条例》实施前,对此类情况并没有相关规定,异地营运车辆经营者常常钻法律的空子,给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中的局限性,甚至还曾遭到“抱团”势力的围攻、殴打,严重扰乱客运出租市场秩序。

  对非法出租营运行为的处罚上限额度加大了,群众举报无证套牌车、黑车的积极性提高了

  《条例》第39条规定:“擅自安装出租汽车牌照、顶灯、计价器假冒出租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出租汽车专用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投诉假冒出租汽车营运并经查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40条规定:“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刘志华介绍,现在群众举报无证套牌车、黑车的积极性很高,《条例》实施以来,该分局根据举报及市场摸查,共查扣假冒出租汽车5台、无证黑车31台,严厉打击了火车东站、西站、飞机场以及大学城、二环路周边地区的非法营运行为,净化了呼市窗口区域的客运出租市场环境,塑造首府良好形象。

  四星级文明出租车司机温光明告诉记者:“以前黑出租、套牌车很猖獗,还经常和我们抢乘客,而且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影响出租车营运秩序。如今《条例》明确规定对黑车、套牌车最高罚款5万元,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现在这些车少多了,我们出租车司机都特高兴。”

  呼市运管局法制科赵来喜科长介绍,《条例》施行前,对黑车、套牌车的罚款金额在5000—10000元间,处罚的威慑力远不够,多数违法经营者被查扣处罚后,仍然非法营运。另外,《条例》对违章车辆的监管处罚力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加大,如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3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条例》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处罚。这些新规定均对违法营运车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力震慑了非法营运行为。

  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赵来喜科长对《条例》的新增内容作了如下说明:《条例》规定,经营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所持的材料由原来了5项增加到8项,增加的3项内容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或燃气汽车须提供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使用注册登记证及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3项内容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道路安全保障。

  另外,《条例》的时间限定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机构为经营者办事的效率。并规定新投入营运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新车,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防护设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2项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或者未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赵来喜说,出租车营运中,经常有乘客将物品丢在车上,司机主动归还后,失主要给司机感谢金的事。为此,《条例》首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急、救死扶伤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途终止服务情形”由原来的7项增加为9项,对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的情形也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途终止服务情形”由原来的7项增加为9项:进入交通管理禁行路段、交通管制路段行驶的;超员或者超速行驶的;携带物品超过车辆行李箱的容积或者负荷的;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污损车辆物品或者宠物的;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支付租费或者不愿承担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发生的费用的;在禁止乘车的路段要求租车的;污辱、谩骂驾驶员的;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另外,《条例》还就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如: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更好为公众服务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也是城市的名片,它的规范管理,关乎市民的出行便利、安全和城市形象。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促使其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更加充分发挥其行业经营主体的责任。并细化了出租车公司专职安全员的职责,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违章记录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从而加大了对出租车公司疏于管理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自律性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赵来喜介绍,增加这两项内容旨在提高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手段,提高其积极引导的能力。

  赵来喜还提到了自己对出租车管理方面的一些看法:出租车公司应当尽快成立工会组织,维护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车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在相关部门备案,保证营运安全;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对出租车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客运服务质量的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监督。

  细化并增加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违法扣押或者超期扣押车辆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非法营运的;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答复的;乘坐出租汽车不付租费等其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经营者、驾驶员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赵来喜分析道,《条例》在原有基础上细化并增加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法律责任,可操作性更强。(记者刘春芳 通讯员白美玲 实习生 贾昕 乌力娅丝)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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