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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理结婚登记 李女士不能继承遗产
内蒙古新闻网  12-01-17 15:10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王先生和李女士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了7年。可是,当王先生去世后,王先生的儿子王某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她和其父亲一起生活期间的6万元存款。日前,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04年7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便住在了一起。2011年,王先生患病住院共花去6万多元医疗费用,并欠下3万多元外债。为了偿还欠款,同年3月25日,王先生和李女士以14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他们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的楼房。还完欠款和扣除各项开支后,二人以王先生的名义把剩下的6万元存进了信用社,存单由李女士保管。同年6月11日,王先生病逝。王先生的儿子王某委托赤峰市公证处查询了解到,王先生尚有6万元存款,于是他办理了挂失手续。之后,王某找到李女士,要求李女士把存单交给他,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认为,王先生留下的存款属于遗产,依法应当由他来继承,李女士与父亲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不属于合法配偶,因此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为此,王某将李女士起诉到了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李女士辩称,她和王先生虽然没领结婚证,但是两人共同生活了7年,形成了事实婚姻,对王先生的遗产有合法继承权,此外,王先生患病住院期间都是由她照顾的,而且她有病,身体也有残疾,要求留下一部分钱作为生活费用,并同意给付王某4万元。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名下的6万元存款属于遗产范围,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王某继承。李女士与王先生虽然在一起生活了7年,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李女士不具有继承人资格,占有王先生的存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王某作为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要求李女士返还存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女士将6万元存单返还给王某。(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郭彦阁)

[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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