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包头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在工作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不再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单位竟提出要他缴纳了明年的培训费后才能办理手续。
王先生介绍,他大专毕业后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他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续签的申请,企业人事部部长表示同意,并要求一个月后办理手续。一个月后,王先生去人事部办理手续时,人事部部长提出,王先生必须要缴纳300元明年的培训费后才能办理手续。
“我与单位签订的是两年的劳动合同,我既没有经过企业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现在单位却要向我收取明年的培训费。”王先生表示,他对于单位这种不合理作法无法接受,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工作的单位内部制定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5条规定:“凡到企业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3年。”单位负责人表示,王先生与企业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企业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再为企业服务,则应赔偿企业培训费300元。
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对此案件做出依法裁决。相关负责人表示,《员工手册》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员工的依据,其前提要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王先生与企业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王先生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为王先生办理手续,不得为其设定新的义务。(记者崔坤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