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施行后,要是再有用人单位歧视残疾人,我们就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起施行,且《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责任追究,残疾人李凯欣喜万分。
李凯告诉记者,他的左手是在一次事故中失去的,为了减轻家里负担,实现自己的梦想,李凯克服困难,坚强生活,刻苦学习,考上了大学。2004年大学毕业后,他曾找过好几份工作,可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他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他,对此,李凯很生气但也很无奈。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生活中像李凯一样在工作中遇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残疾人不在少数,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第一次修订的《实施办法》中,有不少条文及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再一次修订了《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突出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内容,细化了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落到实处。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中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残疾人的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用工单位的职责权属做了详细规定,为残疾人各项社会权益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关人士指出,此次对《实施办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区152.5万人、我市16.49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及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 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