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8日0时许,姚某某与都某某在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一烧烤店饮酒后,姚某某将都某某带到甘旗卡镇“月亮湾”旅店207房间。姚某某进入房间后将房门反锁,并将都某某摁倒在床上,强行亲吻时都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该旅店业主听到呼救声后将房门敲开,都某某便离开旅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姚某某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民警抓获。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姚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史志明)
【法官说法】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特木乐: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构成该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满足其下流无耻的流氓心理为目的的行为;二是实施了违背妇女意愿,以脱光衣服、亲吻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使用强制手段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在本案中,姚某某违背了都某某的意愿而使用暴力,在旅店床上实施了亲吻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满足其变态心理刺激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其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均符合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