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田某系赤峰市喀喇沁旗农民,因不甘于在家务农,靠打短工维持生计。2011年12月28日晚上,田某为了弄点钱,瞄上了该旗一户姓魏的人家。随后,他在一家副食店用身上仅有的1元钱买了支圆珠笔,还向店主要了张白纸。接着,他撕下半张纸写下了一段话,然后用砖头砸烂魏某家一间屋子的窗玻璃,把纸条扔了进去。当时,魏某一家人正在看电视,听到响声后急忙跑到那间屋里查看,发现了地上的纸条,并看到上面写着:把3万元钱放在门口,不准报警,不给钱随时扔炸弹……
田某扔完恐吓信后,一直躲在不远处窥探动静。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见魏某家没反应,他又在剩下的半张纸上写上恐吓的话,之后顺着砸破的窗户扔了进去。其实,此时魏某已经报了警。当日23时左右,田某再次鬼鬼祟祟地来到魏家门口时,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今年5月7日,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除了此次敲诈未遂外,还于2011年12月15~18日写恐吓字条敲诈受害人王某和张某,但均未得逞。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红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颜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受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受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本案中,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应该从轻处罚。 (记者 周建军 通讯员 赵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