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30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有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表决,依法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度,代表执行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有时间冲突的情况,为解决这一代表普遍反映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新修订的《办法》对代表的履职规范更加细化,将原来自治区实施代表法办法的第二章“代表职务的执行”修改细化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章节,增加了代表的选举权、询问权、罢免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内容。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苏木乡级人民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权。
此外,为体现代表执行职务与接受监督的统一,新修订的《办法》将原来第五章“代表资格的终止”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规定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报告履职情况;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内蒙古新闻网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