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去年收超生罚款1.6亿余元
大部分罚款用于弥补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截至12月4日,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开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超过200亿元。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收超生罚款1.6067亿元。
昨日下午,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处长伊忠志介绍,1.6067亿元超生罚款是财政部门统计的数据,和计生系统掌握的数据差不多。超生罚款要上缴国库,他表示,大部分罚款都会返还,用来弥补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科学文化处谢姓工作人员称,1.6067亿元超生罚款是2012年的统计数据,大部分罚款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返款,但目前还没有返款支出的明细汇总,具体数据无法统计。
社会抚养费,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罚款,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伴生。
2003年,为保证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顺利实施,自治区计生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做出了新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是,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分别以上年度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当地农村牧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节轻重,确定征收数额。具体规定是: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以上或未按《条例》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四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出《条例》规定限额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记者 杜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