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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一村支书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费 获刑10年
内蒙古新闻网  14-04-08 10:4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记者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党支部书记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费的二审案件,原系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某嘎查党支部书记的谭某将该村七户不符合扶贫拆迁条件的住户进行申报,并骗得搬迁费15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谭某,男,翁牛特旗人,原系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某嘎查党支部书记。担任该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谭某在协助白音套海苏木政府申报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费过程中,于2013年1月12日,以虚报其本人及其弟弟谭某某、侄子谭小某等七户易地扶贫拆迁户的方式,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费153120元。其中帮助谭某某、谭小某分别骗取20000元、15000元,其余118120元据为己有。除谭某本人及谭某某、谭小某以外其余四户对虚报一事均不知情,且该七户均不符合扶贫拆迁户的条件。案发后,赃款被全部退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白音套海苏木政府申报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费的过程中,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费现金1531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谭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谭某某及谭小某与从事公务的人员相勾结,利用谭某的职务便利,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费20000元、15000元,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谭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谭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用,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陈秀俊 通讯员 张淑丽)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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