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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三少年学校附近暴力劫财被判刑
内蒙古新闻网  14-04-08 16:0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记者从赤峰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未成年抢劫案,本应是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却在学校附近以暴力手段抢劫学生财物,其行为严重威胁了在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终落得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据了解,2012年11月25日10时许,李某(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在敖汉旗新惠第二中学门口南侧的胡同内,以踢踹、掐脖子等暴力手段抢走高某(学生)人民币90元;2012年12月4日15时许,李某、刘某(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赵某(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张某(在逃)四人在敖汉旗新惠第二中学附近的“金色阳光网吧”对面的胡同内,以殴打的手段抢走徐某(学生)人民币550元。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刘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李某实施抢劫2次,抢劫数额人民币640元。刘某、赵某各实施抢劫1次,抢劫数额人民币550元。鉴于三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劫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刘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陈秀俊)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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