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普通道路上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三)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右方道路的来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相对方向同时被放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辆、同向直行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
(二)左转弯的车辆让相对方向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高速公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20公里,普通公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城市道路最高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单位、居民区内,最高速度为每小时15公里。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停靠;
(二)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机动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条 公交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按顺行方向依次停车;有港湾式停靠站的,进入港湾式停靠站停车上下乘客;无港湾式停靠站的,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边缘停车上下乘客;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不得从事公路旅客运输。
第四十一条 在道路上使用普通车辆牵引故障机动车,只能牵引一辆车,被牵引车辆不得拖带挂车,并且应当有驾驶人操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主动避让,不得穿插、阻挡。
第四十三条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及乘车人应当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第四十四条 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路边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内行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