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者另行书面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信息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协议。
保险公司可以查看、提取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照片,或者要求当事人出示自行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第四十六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双方车辆损失,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无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就近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保留现场等候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宠物、牲畜在道路上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报案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电子监控记录的车辆信息、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记录、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通讯记录等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第五十一条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