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者要为失职行为埋单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如果因为道路管理者失职,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也要为交通事故埋单。
“同命同价”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记者了解到,以往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分城镇人口、农村、牧区等三大类别。《实施办法》明确将“同命同价”原则写进了法规,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明确使用范围
据了解,我区现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亿多元,但使用的却微乎其微,原因是以往多部门联合出台的管理办法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等。救助基金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救助基金的使用上,针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减小处罚自由裁量
《实施办法》中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尽可能减小交警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内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外50%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的,处2000元罚款。这样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明确处罚标准,对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会出现两种罚款数额。
规划建设停车场停车位纳入法规
以往开发商或者企事业单位建楼时往往没有合理规划停车位停车场,导致机动车无法停泊,占用道路乱停乱放。《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中型公共设施以及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无信号灯路口通行有规定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右方道路的来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二)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三)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文/记者艾文涛 通讯员张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