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非必备材料
“关于市民咨询的独生子女证问题,细则规定,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王主任说。
“另一方面,单独夫妇原来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但并不存在把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退回的情况。”王主任说。
细则同时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自治区施行的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在六个月内补办。(记者林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