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的11个主要改变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
一是引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是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人环境保护法中,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约束各有关方面在发展中重视环境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是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是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是严格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是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是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新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是提出了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九是强调了农村环境保护。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了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保护的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的跨越。
十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十一是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