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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史上最严环保法”亮点解读
 

  编者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从2012年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到现在,这部法律已经历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将会带来哪些改变?让我们共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可谓一次立法“长跑”:经过3年多的努力,终于在第4次提交审议之后,于4月24日得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们知道,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目前环境保护的需要。25年后的首次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

  立法理念创新:环保责任更加明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确立了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与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与修订前相比,新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超越和突破。其中,对环境保护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尤其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

  同时,新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从法律层面对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给予了高度关注。

  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我们知道,以往,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且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新法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由此设定了公众环境保护责任的“基准线”。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个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和明晰的责任范围,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环保制度创新:三大领域实现突破

  专家指出,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亮点还在于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在这三大领域均实现了较大突破。

  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此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对此,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还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同时提出,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这一系列新增内容,必将对下一步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推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新法增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其中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强化执法权力:行政监管责任加重

  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权务的同时,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环保监管职权可谓一柄“双刃剑”。

  我们可以看到,新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人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新法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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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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