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摆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和位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核心问题。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从基本法律原则的高度,对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作出更加科学的规范,成为此次新法修订成功的一个关键点。
我们知道,离开经济发展讲环境保护,无异于缘木求鱼。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仍是第一要务,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才能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不能离开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离开环境保护谈经济发展,无异于竭泽而渔。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太快,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向环境排放废物的数量太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此次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
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表述,修改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如此一来,从“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个看似变化不大的调整,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环境与经济关系认识的深化,反映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记者 黄永锐 通讯员 杨爱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