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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家庭予以清退
内蒙古新闻网  14-07-14 11:40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自治区建设监管部门近日出台新规,明确如拆迁户、退休人员、复转军人、上访户等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全部予以清退。

  据悉,针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全区各地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联动机制。旗县(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由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旗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是否缴交公积金、户籍、车辆等情况全面核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设区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由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重点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最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房产、公积金缴交、户籍和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新规要求各地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即不准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已向未成年人提供廉租住房的需尽快纠正。拥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高档消费品的,要限期退出廉租住房。

  另外,对全区现有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扩容升级,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一并纳入管理系统,各地区对已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按年度定期进行审核。(记者 康敏 通讯员 王会婷)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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