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发挥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坚持这“三个全面”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小康不只是经济小康,还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要求。人民要有幸福感,要活得有尊严,离不开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离不开法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小康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中国梦必然包含法治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上,依法治国是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化解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牵涉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法治手段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举措,把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有序、有效、健康推进,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第二,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决定》的一条红线。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因此,《决定》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讲,这“五个坚持”是由我们政治体制和法治建设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与西方国家法治建设最根本的区别。“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吸收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但其内涵又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强调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五个坚持”作为一个整体,清晰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虽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坚定不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法治的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深刻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重大论断的深刻涵义,朝着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不断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决定》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这既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新提出的一个重大目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和飞跃。“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内涵更加丰富。“法治体系”不仅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求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解决如何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主要矛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同时,《决定》不仅突出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还在理论层面、精神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理论层面,鲜明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问题;在精神层面,特别是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部分,鲜明提出了“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等重要思想。这样,《决定》就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法治体系、制度形成为一体,并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等法治建设的思想内核。这些都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对于我们“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具有决定性意义。
(作者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