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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断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用制度理性管住权力任性
 

  在全国率先出台监督管理办法:

  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是一项覆盖政府各个部门的系统性工程,公布权力清单只是这项工程的第一个环节。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扎紧权力的“笼子”,实现对权力监管的制度化、法制化?为解决这个深层次问题,自治区法制办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一部规范、制约、监督政府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立法,是全国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方面的第一部立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孙惠民介绍:“由于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处在摸索、尝试、探讨阶段。在《办法》的论证、起草、修改、审查过程中,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或者上位文件作为依据,也没有兄弟省区市的成功经验和既有立法作为借鉴,我们在充分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以往的工作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对将来的工作方向进行前瞻预估,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这是内蒙古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法治手段健全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

  《办法》中有哪些“杀手锏”能规范约束公权力?参与起草《办法》的行政指导处处长王永贤说,《办法》有3大亮点。

  “第一大亮点是《办法》适用于对全区各级行政权力的监管。”王永贤介绍,“之所以这样规定,与这些年来全区乃至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有关。一直以来,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在探索中前行。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各部门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我们在推进此项改革中,根据中央精神、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内蒙古实际出发,制定了若干标准和规范,如权力的分类、清单的制作、监管的主体等,一并体现在《办法》中,对全区各级政府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均有指导、规范、约束和监督作用。”

  只有强有力的监管主体,才能让权力不“任性”,运行起来才更加高效。

  《办法》的另一记“重拳”就是“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

  王永贤介绍,由于行政权力的执法主体都较为强势,除了各级政府,没有哪个部门能承担起对它们的有效监管。因而《办法》规定行政权力的监管机关是各级政府。同时,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又非常复杂、专业,需要进行准确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处置,故而《办法》规定,由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执行具体的技术性工作,拿出专业性意见后报政府决定实施。

  花近一半篇幅多方面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是《办法》中的“重头戏”。

  “仅仅规范权力清单还不能达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运行和实施过程才是行政权力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而《办法》中有11条内容都是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如行使行政权力发生争议的解决机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投诉权等。”王永贤介绍,“上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设计,是内蒙古对国家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程的有益探索。”

  给重大行政决策套上终身紧箍咒:

  政府拍板一件大事情要过5道关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5个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5大法定程序如果实至名归,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将跃上一个新台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几率亦会少之又少。让人欣喜的是,这项工作内蒙古走在了前列。

  2月27日,自治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程序、决策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几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5个程序才能最终实施。

  “我们对全区12个盟市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忽视程序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意见往往不能引起决策者的重视,我们深切地意识到,重大行政决策走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必经之路。《规定》从起草、论证到出台经历了2年多时间,期间我们充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多次专家论证。”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张生认为,尽管《规定》只是一部地方政府“自我约束”的规章,但意义不可小觑。

  《规定》中要求,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不仅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同时损害政府公信力。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首先要破除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偏颇观念。”张生说,《规定》中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政府决策内容公开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就是要推进“开门决策”,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让公众参与政府决策逐渐延伸至制度层面。

  《规定》中明确,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给决策者套上了问责的“紧箍咒”。

  “这是内蒙古第一次通过立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将行政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张生说,它的出台实施,对内蒙古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李波是呼和浩特市的一名普通街道干部,他曾经认为,只要干部的所作所为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程序上的细节无关轻重。“现在不同了,所有的决策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先听群众怎么说,再定政府怎么做。因为任何一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都会涉及相关利益群体,实行依法决策、充分论证、倾听合理建议,可以有效减少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的现象。”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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