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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建档案应约束双方
内蒙古新闻网  15-07-30 15:5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7月上旬公示后,关注度颇高。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规,更是引发大量讨论,网络调查中对该规定的反对声音超过八成。

  应当承认,目前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使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的问题十分突出。通常情况下,当物业费收缴率低于80%时,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质量的下滑,将激化居民进一步拒绝缴纳物业费,最终陷入业主欠费-物业亏损-服务缩水-更多业主不缴费的恶性循环。

  单从这个角度,将“欠缴物业费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貌似并无不妥。但现在物业管理上积累的矛盾和问题绝非某一方的。比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运作不规范,乱收费;极少数业主拒缴合理费用,私搭乱建,扰乱小区秩序和相邻关系。物业公司和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很多都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片面强调业主讲诚信,恐怕无济于事。

  由此看来,单方面约束业主行为并不科学,它或将导致正当诉求难以表达、合理要求被忽略、行业自律被削弱的尴尬。不如给物业公司也建立一套信用档案。通过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打分和评价,决定物业公司的信用等级。一旦物业公司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的标准,就该退出小区乃至物业服务行业。

  笔者认为,条例起草者、立法审议者和负责部门,更应充分吸收物业公司和业主意见,充分宣传法律常识,平衡双方的权责关系,最终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文/祝建波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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