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内蒙古纪检监察网获悉自治区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配套规定的典型案件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查处4起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5月31日(周日)中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侯小平,玉泉区大南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泽民,呼市裕隆工业园区纪检书记张志明,分别驾驶公务用车,到内蒙古乌澜大酒店参加私人宴请。2015年5月30日(周六)下午、31日(周日)中午,呼市玉泉区社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王彦华驾驶公务用车办私事。2015年6月19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纪委决定,分别给予侯小平、张泽民、张志明、王彦华党内警告处分,并由当事个人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2、通辽市开鲁县胜利小学刘久利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5年6月8日中午,通辽市开鲁县胜利小学副校长刘久利,在其妻子经营的花店开业之际,在东方圆食府宴请亲属和同事,胜利小学受邀参加宴席的教师有50人左右,刘久利违规收受礼金6000元。2015年6月19日,开鲁县纪委决定,给予刘久利党内警告处分。
3、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第二小学校长王宏借女儿婚庆之机违规收受礼金问题。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第二小学校长王宏女儿2013年10月5日结婚,婚礼前,由该校报账员王志玉代收教职工随礼礼金。其女结婚前,王宏事先宴请与自己以及妻子有同学、亲属关系的教职工19人。该校另68名教职工随礼14900元,王宏于10月13日在艳兵快餐另行宴请了这68名教职工。2015年6月2日,敖汉旗纪委决定,给予王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
4、乌海市教育局副局长亮梅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8月21日(星期四)和2015年3月1日(星期日),乌海市教育局副局长亮梅(副处级),驾驶市教育局公车送其子去阿拉善盟蒙古族中学上学。2015年6月17日,乌海市监察局决定,给予亮梅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