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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专项整治“老年代步车”销售市场
内蒙古新闻网  15-07-31 09:5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销售“老年代步车”不提示消费者不能上路行驶属欺诈行为 赤峰专项整治“老年代步车”销售市场

    昨日,记者从赤峰市场监管委获悉,有赤峰市人大代表近日反映市场上销售的部分老年代步车(也称老年助力车、老年电动车或城市观光车等)未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议有关监管机关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引导,保障老年人消费安全,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经调查,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为规范乘用机动车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赤峰市监管委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乘用机动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

  据了解,乘用机动车分为国家准许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辆和仅在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俗称老年代步车),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凡未取得上述市场准入资格、且车辆上未明确标注为“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均属国务院503号令第三条禁止销售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销售该“不符合法定要求”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503号令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次专项整治将严查此类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真实信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销售不得进入道路行驶的“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时,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或通过其他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依照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销售者故意隐瞒未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信息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其给予三倍赔偿。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真处理与此相关的消费投诉,并为其求偿请求提供积极的法律支持。记者胡军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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