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伍某雇请朱某在其承包的工地工作。伍某事先为工地的全部建筑工人购买了一份建筑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的受益人系朱某。后朱某在工地施工时被一断裂横梁砸伤,造成原告各项损失达26万元。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焦点】伍某作为投保人为朱某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能否折抵伍某的赔偿款?
本人认为,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系雇员,该保险金请求权人仅限于雇员或其近亲属,雇主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该项保险金不能折抵雇主的赔偿款,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之规定,如果雇员发生人身伤害,基于雇主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只有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雇主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对保险金不具有所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主负有赔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规定,公民的人身在被保险后,如果遭受侵害,可以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而且公民人身遭受侵害,其实际物质和精神损失是无法真正计算的,法律只是为了便于赔偿而设定了一定的计算方法,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不能因受伤而获得多方的赔偿,所以本案雇员是可以同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