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公正与平等:原则与境遇的悖论
自由、公正与平等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以其固有的悖论方式存在着,自由主义历来捍卫前者的价值,马克思主义似乎捍卫后者的价值,并且批判社会财富在资本一端不断积累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个世纪末,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柯亨对自由主义学者诺齐克的笔战,在时代境遇下,将问题引向深处。
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3]一书中用自我所有(self-ownership)原则来表达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并且尝试着借助于这一原则捍卫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反对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调节社会贫富的政策。柯亨针锋相对地撰写了论战性著作《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4]一书。柯亨的批判并没有指向诺齐克的基本概念——自我所有原则。在他看来,否定这一原则似乎是不可能的,正如诺齐克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关系的谴责蕴涵着对自我所有原则的肯定,柯亨的批判指向诺齐克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过程。
仅仅作为抽象的原则,自我所有原则还没有涉及任何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一旦这一抽象的原则涉及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分歧就充分展现出来了。柯亨认为,当自由主义者以自我所有原则为前提坚持每一个人完全拥有他自己时,这一论证本身并没有包含自我所有的人拥有自然对象的权力,更没有包含拥有他人的权力。而离开对自然对象的占有,离开自然的能量和物质,人们就不能生产自身所需要的东西。
正是这样,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同样平等地拥有自我的人,却不平等地拥有自然对象,平等的起点只有借助于对自然的不平等占有,才能导致不平等的结果。显然,诺齐克并不能够从抽象的自我所有原则推论出对自然对象的拥有,更不能够论证为什么同样平等地拥有自我的人,却不平等地拥有自然对象。
诺齐克只能借助于“自由攫取”规则来论证最初人们对身外自然资源占有不平等的私有权,即任何人可以占有世界的任何部分(除非它已被他人占有),然后,用“公正之链”论证后继的不平等。他有一段经典的表述:在公正的条件下,通过公正的途径产生的结果本身是公正的,尽管是不平等的。不平等不是产生于不公正,而是产生于人们的能力不同。诺齐克进而认为,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将导致不公正和不自由,因为这一平等是通过对有能力者的自我所有及其自由进行侵犯而取得的。
柯亨的批判从“自由攫取”到“公正之链”。如果问题只是涉及最初对外在自然资源的不平等占有,那么,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限制并不要求改变生产关系,而只要将最初自然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加以修正就足够了。显然,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根据诺齐克的逻辑,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具有不同才能的、自我所有的个人将不可避免地分化为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而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资本家享受着对生产资料的阶级垄断,工人因此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售自己的劳动力,并且因此遭受剥削,这是从既存生产关系出发进行的一种批判,不过唯物史观理论对于这种既存生产关系进行了历史性维度的解读。
早在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在与激进的批判家和青年黑格尔派的论战中,就尝试着通过对施蒂纳玩弄的词语进行语义学的揭示,论证问题所在。施蒂纳在其《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一书中,使用了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德文词汇“Vermgen”(“能力”或“资产”)来阐述穷人和富人的差异,模糊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即在穷人与富人之间,除了有没有“Vermgen”的区别,没有别的区别。[5]“Vermgen”一词,作为能力来理解是主观维度的解读,作为资产来讲是客观维度的解读。主观维度的解读让我们看到今天并不陌生的自由主义理论,即富人之所以是富人,是由于他们的能力、努力。撇开偶然巧合这一没有意义的假设,那么,我们如果不将其看作一种承继关系,也应该将其看作对同一种事物从同一种角度所进行的认识。
这种认识在贫富差别与能力大小之间寻找对应的关系,在两者之间画等号,即富人等于有能力的人,他们凭借能力获取、治理、增值财产,穷人却没有能力去应付这一切。马克思似乎倾向于客观维度的解读,即穷人与富人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资产。
施蒂纳进一步借助于这一双关词来解释穷人与货币的关系,穷人之所以没有货币,是因为他们没有“Vermogen”去获得货币。[6]这里施蒂纳是有意识地模糊自己想说的意思,还是由于这一词汇的双重含义在现实社会中的相互关联而难以做出自己的抉择?接下来的分歧或许能够使我们看到,马克思与施蒂纳的分歧进一步涉及对财产性质与功能的不同认识。施蒂纳将财产定义为“我”(“唯一者”)的、排他的所有物,但是这样的所有物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我”的所有物可能失去,因为除了“我”以外,还存在着其他的私有财产所有者,“我”可能因此一无所有。而私有财产在施蒂纳看来又是人们所必须的[7],那么他就要对穷人少有、或没有财产的现象进行解释。马克思这样分析施蒂纳的论述:“桑乔使用了两个范畴,财产(Eigentum)和资产(Vermogen);关于财产的幻想主要适合于既有的地产这一可实证的材料,关于这一材料的资产的幻想有赖于劳动和货币体系在‘联盟’中的组合。”[8]这里,Vermogen如果作为资产来理解,那么它与Eigentum即财产概念是什么关系?这一困扰着施蒂纳的问题,也正是马克思想弄明白的问题。
区别财产与资产的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两者包含着不同的含义:财产(Eigentum)是具有实体形态的固定财富,例如地产;资产(Vermogen)是非实体形态的、依赖于一定关系的可增值或递减、甚至失去的财产,它存在于劳动和货币的组合之中。当土地投入运营,并且获取地租时,就可以同时被理解为资产了。英文用property和wealth[9]来体现两者的区别,但是wealth作为财富概念既不能够体现Vermogen中所包含的能力含义,也不能够体现Vermogen中所包含的资产含义。我们汉语中的财产和资产能够非常贴切地体现出Eigentum(财产)和Vermogen(资产)这两个词汇的本来含义。
这些对概念含义的辨析并非是毫无意义的咬文嚼字,马克思在资产概念背后看到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并且以此来理解施蒂纳陷入的窘境。例如,施蒂纳在对个人财产进行辩护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的结果(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况)进行着无奈的谴责。对于施蒂纳所陷入的这一困境,马克思在“联盟的宗教和哲学”这一小标题下,通过施蒂纳所赋予的劳动与货币联盟的神圣性,揭示了财产与资产的区别,以说明通过劳动与货币的组合,财产已经转化为资产了。虽然这一认识离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形成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这样一种批判思路体现出马克思对问题的认识已经完全不同于施蒂纳对事物所作的表象认识,这种认识对私有财产条件下个人行为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进行道德判断,进行道德谴责和道德说教;马克思则通过对现象背后社会关系本质的认识,看到了由于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导致的人们道德行为的悖论和矛盾。
唯一者凭借着对自身财产的所有原则和支配权利与他人发生交往关系,但是在这一交往过程中,与他人对自身财产的所有原则和支配权利发生矛盾,看不到这一矛盾产生的客观根源是施蒂纳在对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困惑的主要原因。例如,他一方面将唯一者对其私有财产的自由支配看作其基本权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这种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力蕴涵着“劫掠”他人财产的权力。
马克思这样解读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财产:“我在你的财产(Eigentum)那里并没有看到你的财产,而是看到了我的财产;因为每一个人都像我一样,人们从这里看到了普遍性,从中我们获得了现代德国哲学对通常的、特殊的、独占的私有财产的解释。”[10]
根据这种解读,私有财产的排他性原则,一方面能够保证人们对他人财产的尊重、对财产法的服从,另一方面,使得人们彼此在觊觎、获得他人财产的同时并不被看作是抢劫他人的财产。从合法性的可能途径来说,财富性质的这一变化发生于财产向资产的转换。正是这样,马克思认为,施蒂纳没有看懂财富的积累是通过资产关系而非财产关系来实现的。仅仅从抽象的原则来看,我们看到施蒂纳的“唯一者”与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是何其相似。同样,这不能仅仅用偶然巧合来解释。
马克思后来在对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性研究中,用剩余价值理论来论证贫富分化的客观原因,而诺齐克则试图借助于所谓的“公正之链”来论证富者为什么更富。马克思不是抽象地谈论经济关系中的自由、公正与平等问题,他把这些问题置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尝试着去论证这些抽象原则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是如何走向了自身的反面。
柯亨的批判强调共同占有自然资源是自我所有原则与自由、公正、平等协调的前提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他捍卫了马克思的立场,将道德判断与生产关系的变化结合了起来。而同样是左翼学者的罗默和德沃金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纳入自由、公正与平等问题的初始条件中进行研究,所有制关系不再是一个核心问题,契约原则成为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可以是人们的主观选择。
进入契约关系的个体被认定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在这一基本点上,左翼学者与自由主义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区别只是在于如何理解自由、公正与平等之间的关系,但是柯亨与罗默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尽管两人对生产关系意义的认识是不同的,对罗默来说,个人主义仍然是他进行批判和思考时的基本方法论。德沃金在与自由主义者围绕着自由、公正与平等问题的争论中引入了责任概念,这点罗默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罗默仍然指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德沃金的假设的保险市场一旦被正确模拟,都将产生令人不快的、不平等的结果,因为他们的理论有一个核心前提——在无知之幕后面以及在假设的保险市场中,个体完全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的。罗默因此认为,正是这一假设,是人们必须予以抛弃、并用团结的精神来替代的因素。[11]
罗默与柯亨分享着这一观点,他们都非常清醒地意识到,公正与平等之间的悖论关系,不可能在自由主义所理解的公正理念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尽管两人对所有制因素的认识是不同的。他们的这一观点使我们想到马克思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按劳分配”看做是资产阶级(市民)法权的论断。当初,马克思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超越这一法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用按需分配的原则取而代之。
我们看到,时代发展了,但是核心问题依旧。自由主义理论坚持抽象的原则,哪怕这一原则在现实经济关系的境遇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向着相反的方面发展。马克思或者今天的左翼学者,对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都在不同程度上以超越这一原则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