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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西方法制是一种懒人的思维方式
内蒙古新闻网  15-09-08 16:51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改革网  
 

  至于人为之势,韩非子说:“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这个权位便是人为之势。而法还必须与势结合在一起,只有势没有法不行,只有法没有势也不行。韩非子说:“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这里奚仲是古代制车的工匠,隐栝,是以绳墨量曲直,度量,指木料长短大小的计量,以代指法。庆赏刑罚指以其造势,没有势,则法无以为用,故韩非子的结论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意思是以权尊位高和赏罚之势来推行法治,才能奏效,没有相应的位势,没有一定的法制条令,便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结果便是天下大乱。

  故无论自然之势,还是人为之势,皆是法之推行不可或缺的条件,换一句话说,法令的制订和推行,刑罚轻重的变化,都必须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在中国古代,即使同一个朝代,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在不同时期处罚的轻重也不相同,轻重状况都要服从那个时期斗争的需要。汉初,高祖刘邦刚进关中入咸阳时,为取得当地民众的支持,对当地的民众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是指秦国的法令过于严苛和暴虐,他刘邦则是:“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吏民皆安堵如故。”(《汉书·高祖纪》)这约法三章,即杀人者偿命,打伤人及偷盗者以罚相抵,此外其他苛刻的法令一概取消,结果是“秦民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享军士”。这个就是因势利导。在楚、汉即将逐鹿之际,刘邦懂得在法制上以宽简争取民众对自己的支持。《汉书·刑法志》讲:“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刘邦的约法三章,就属于刑新邦用轻典,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新区人民的支持。项羽不懂这个道理,他进咸阳以后,便乱烧乱杀,“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其宫室,火三月不灭,收其宝货,略妇女而东,秦民失望。”(《汉书·项籍传》)古代,兵刑为一,项羽那样用兵,关中便没有百姓会支持他,这注定了他在楚汉逐鹿战争中的败局,其中简单的道理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刘邦取得楚汉战争胜利以后,周边尚未臣服,关中的局势已经稳定,《汉书·刑法志》称:“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这就是所谓“平邦用中典”,整理秦国的律法,为汉之九章律。到了汉武帝时,武帝“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即由于横征暴敛,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出现乱世的迹象,那么“刑乱邦”便须“重典”了,于是“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汉书·刑法志》)所谓决事比,即可以应用某项法令之案例,这里可以判死罪的有四百零九条之多,可以比对的案例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可见刑罚之滥而重。由此可见刑法的轻重会因时因势而变。

  在古人的心目中,法令条文是经。至于刑罚的轻重,随时而变。韩非子在《心度》篇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讲的也是这个道理。故执法与立法的公平也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它是动态的,要因时势的需要而灵活掌握。这也叫作执经以达权,经是原来的法令条文,权是灵活变通的办法。宜,是时势的需要,对刑罚的轻重缓急要调整到恰到好处,也就是要以维持社会生活的有序为其目的,而刑罚只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建国初的“三反运动”,杀刘青山、张子善,这个判决,现在看来是重了,但当时起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不能拿现在的定刑标准来看那时的量刑,以宜为主。八十年代的严打,从重从快,也是这个道理。这里面肯定有大量错杀冤杀的,那是你碰在枪口上,只能自认倒霉。但这也有一个度,过头了,那就失其宜。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杀多了,反而添乱。还是应少杀、不杀。

[责任编辑 马铃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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