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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西方法制是一种懒人的思维方式
内蒙古新闻网  15-09-08 16:51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改革网  
 

  法治要有一套严密的法律条令,要做到法随时转,治与世宜,达到通过法治以稳定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这一切要有人去做才行,要知贤任能才行。《韩非子·难势》说:“今以国位为车,以势为马,以号令为辔,以刑罚为鞭策,使尧、舜御之则天下治,桀、纣御之则天下乱,则贤不肖相去远矣。”然而要找到尧、舜,又谈何容易。如果以驾为喻,那么古代驾车的能手叫王良,如果必待古之王良,以驭今之马,机遇难得。故韩非子说:“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车代表着国家的权力,马代表着趋势,良马固车,即好的形势,稳定而巩固的国家结构,即使由中人驾驭这辆车子,安置这样的驿马,每五十里换一匹驿马,那么行驶千里,也能指日而达到目的地。故即使没有王良那样善于驭马者,以中人作王者,对群臣和下属只要善于“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同样也能达到推行法制以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故乱世,需要强势的在西方被马克斯·韦伯称作克里斯玛型的领袖人物,才能扭转局势。明代的朱元璋就是这样的领袖人物,布衣出身,经历过苦难,深悉世情,有深厚的布衣情结,嫉恶如仇,又能团结一大批文臣武将,还是一个铁腕人物,有非常严格的组织纪律,过着非常简朴的生活。正是他这些性格,把他放在农民领袖的地位上,是他的努力结束了元末的动荡乱局,开创了一个新局面。朱元璋不是没有错误和缺点,他杀过那么多人,办过那么大的案子,当然有错,然而我们必须懂得无论是功还是过,都是那个时代的需要。我们不能片面地抓住他的过失,把他描绘成暴君,那就违背了历史的真实。但在社会相对稳定的时期,并不非得需要什么伟大英明的领袖人物,所谓“中人”,也就是法理型传统型的领袖,同样也可以驾驭庞大的国家机器。然则这也是有条件的,人贵有自知之明,不作非分之想,循规蹈矩,一切都会正常运转。我们当然要有危机感,要有忧患意识,但海外一些人别有用心地夸大我们的社会矛盾、夸大各种问题,是为了制造恐慌心理,搅乱人们思想,使人们失去信心。我们可不要上当,对形势的基本面应有一个恰当的估计,对前途要有信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哪一个侧面都不能缺少。所以还是一句毛泽东说过的老话,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即使如明代中叶,那些帝王实在不太高明,大都属于平庸之主,但是明王朝的国家机器依旧能正常运转。尽管出现过危机,凭借它自稳的性能,还是能度过不太严重的危机。当然这也有度,超出了限度便会自行垮掉。我们这个国家如一条特大型的船,它航行在大海上,自稳的性能特好,不是随便什么风浪所能撼动和掀翻的。只要我们指挥系统不发生问题,内部不发生大的冲突,它是沉不了的。怕的是自相残杀,自己炸沉这条大船。

  有了法律条文,正确掌握了形势的要求,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执法机构,才能有组织地去实施法治,也就是要有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现在叫作公务员队伍,在相应的官僚机构及其体制下去执行依法治国的具体工作。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司法行政机构,一个是审判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在《周礼》中称秋官。汉成帝时置三公曹,主断狱事。东汉则以二千石曹主中都官之盗贼、词讼、罪法事。南朝宋、齐、梁、陈及后魏、北齐都以都官尚书兼掌刑狱之事。至隋开皇以后设刑部尚书,尚书六部中的刑部从此成为司法行政机构,它相当于现在国务院的司法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官,春秋战国时称大理,秦汉时最高的司法审判官称廷尉或大理,北齐及隋称大理寺,唐沿用,直到明清,国家最高的审判机构都叫大理寺,它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最高法院。以唐代为例,刑部设尚书与侍郎各一人,其职掌是负责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而大理寺的长官则有卿一人、少卿二人,他们的职掌是负责邦国析狱详刑之事,也就是具体负责刑事审判。明清二代在中央有刑部这个司法行政机构,有大理寺这个全国最高的审判机构,在地方则是政法合一。若以汉代为例,郡一级行政机构的长官是郡守,有实施赏罚之权,他有司法权,并设置决曹,主治狱及罪法事;县一级的地方长官称县令,《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县令的职掌是“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包括司法与审判两方面的职责;其下属列曹中,主管司法治安方面的,有贼曹主盗贼之事,狱掾吏负责具体管理监狱。地方上的政法合一体制,一直延续到明清两代。

  总而言之,一套司法制度的实施,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条令,有一套完整的执法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机构和审判机关,要有一支庞大的执法队伍,而且法律的实施还必须因时势而恰当地或重或轻,以达到稳定整个社会秩序这个根本目的。这是我们考察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的几个方面。每个现存的民族以至个人,身后都连着一条长长的脐带,通向我们所从由来的远方,你无法也没有必要去挣脱它,却绝对有必要去理解它。对于以法治国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同样是如此。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化,是由一定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所决定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流逝中逐渐地完成的。事物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则和因果关系,它不是由理念诸如普世价值的推演而能凭空制造的。民主、自由、平等这类概念,都是相对的,各个时期提出这些口号,去争取的目的,都是具体的,无论是谁在反对谁,如果只是抽象地叫嚷这些口号,不表明自己具体的目的,那只能是一种欺骗。问题不在于口号,而在于口号背后所要达到的目的,符合什么人的利益,还是为了适应外国主子的要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你要说清楚你究竟要什么,它可能的结果是什么。有关法制的一些理念只是为了帮助人们加深对事物的认识,而不可能依照理念的逻辑去改变事物自身前进的轨迹。社会的发展只能从无数人前赴后继的历史活动中形成,是人类活动自然演化的产物。当然它势必也会被打上各种观念的烙印。一种制度,即使在当时生产生活条件下看是有益的,有用的,但也不可能是完善的。它总是既有优点,给一部分人们带来益处,同时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之处,会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故从价值取向上讲,它不可能是普适的,如水平仪那样的公正。所谓公平和公正只能是相对的,只要它对大多数人有益,便是公平公正的了。

[责任编辑 马铃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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