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减轻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按照新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进行结算。
该目录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主要来源于“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582个品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12个品种”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710个品种”;包括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4部分,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
该目录明确,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用准入法,可报销药品1988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常用低价药目录品种”予以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民族药(蒙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可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一级医院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三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