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打了一张欠条给李某,但没有约定还期。两年过去后,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债权呢?
【分析】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不加区分地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把欠条写成借条,结果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麻烦,并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欠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原因是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而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两年后李某再通过法院主张债权,则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王某给李某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则结果完全不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如果李某过两年再向王某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可见一字之差,结果截然相反。(蒙信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