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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气瓶安全管理公告
内蒙古新闻网  15-11-23 11:06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发布气瓶安全管理公告。

  公告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无标签的气瓶不准出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对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气瓶充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充装气瓶;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车用气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使用盛装燃气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气瓶制造标志一般位于瓶体、瓶肩或者防护罩上。气瓶定期检验标志一般位于瓶肩或者瓶阀与瓶体的连接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消费者应当经销和购买粘贴有符合要求的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瓶装气体,不得经销和购买超期未检气瓶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气体。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溶解乙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至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否则应当采用喷淋冷却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另外,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是: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为4年,使用年限为8年;氧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碳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使用年限为30年;氩气、惰性气体等气瓶检验周期为5年,使用年限为30年;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使用年限为20年;液氯、液氨气瓶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年限为12年。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相互监督。号召全市人民共同监督、发现并积极举报气瓶在充装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气瓶充装和使用的良好秩序,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质监系统举报电话:12365;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举报电话:0471-5184511。(记者朱丽华)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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