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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第四第五案开庭
内蒙古新闻网  15-11-28 10:22 打印本页 来源: 法制日报  
 

  11月26日,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第四案、第五案相继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分别是阿拉善左旗春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学凡、阿拉善盟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腊保、总经理陆新辉,作为两起案件的共同被告单位,春明化工及天源化工的诉讼代表也出现在庭审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春明化工无视环保要求,使用从厂区内部延伸至厂区西侧约1500米处的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车间场地冲洗水及冷却水直接排入沙漠中,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春明化工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邹学凡系春明化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春明化工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此,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检察院认定,春明化工及邹学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邹学凡承认了企业的排放行为,但其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污染。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春明化工位于阿拉善盟左旗腾格里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对氨基苯甲醚、硝化物及其他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对氨基苯甲醚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具体表现在: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其蒸气或气溶胶对眼睛、粘膜、呼吸道有刺激作用,进入体内导致形成高铁血红蛋白而引起紫绀。”阿拉善当地环保志愿者说。

  同年11月,天源化工无视环保要求,通过从公司厂区内部延伸至厂区西南侧50米处沙漠的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含硫废水及高温冷却循环水排放于沙漠中,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天源化工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柏腊保与陆新辉作为天源化工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源化工是一家生产化工中间体硫代硫酸钠的企业,其产品硫代硫酸钠具有多种化工用途。去年10月27日,柏腊保到警方自首,如实供述了企业的污染行为。

  在法庭上,柏腊保对污染环境行为表示悔过,渴望得到社会的谅解,并表示企业及他本人愿意承担法律给予的应有惩罚。

  同是污染行为,适用同样的法条,因柏腊保主动投案自首,被检方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张驰)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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