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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在校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
内蒙古新闻网  15-11-30 09:5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在校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 涉及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

  日前,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明确规定,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也是自治区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障未就业城镇常住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大举措。

  除此外,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不低于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具体缴费比例,报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据悉,这是目前全国最低的缴费比例标准。这次条例未作统一提高,主要是考虑自治区正值经济发展转型期,不宜增加各级财政和企业的负担,部分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根据基金需求情况以及政府、企业负担能力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具体缴费比例。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成年人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缴纳。条例还对个人缴纳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的特殊群体进行了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25年,最短10年。该条例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记者张昊文)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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