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兴麟德邦房产合同诈骗案件发生后,本报持续关注并报道了此事。27日,记者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吴秉麟(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4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产资讯服务。经营期间,公司出现亏损,为弥补公司亏损,吴秉麟以甘迪克名义注册成立了内蒙古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房买卖、租赁及咨询服务。至案发前兴麟公司成立85家分公司,德邦公司成立84家分公司,被告人周某、安某分别曾任兴麟公司、德邦公司的总经理。
两公司的各分公司在吴秉麟及总部的统一指挥控制下,编造为客户办理按揭贷款、保证交易安全需要等虚假理由,违反国家规定诱骗客户将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打入兴麟、德邦公司财务账户及个人名义开设的公司账户内。时任两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周某、安某及兴麟公司财务经理徐某某明知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首付款应专款专用,却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改变用途,将所收款项用作其他,造成巨额亏损,并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一房多卖、虚假房源、冒充假房东的行为。
至案发,兴麟公司未退还购房款共计3873万元,未退还购房款中涉及一房多卖的有20套,收取购房款727万元。德邦公司未退还购房款共4396万元,未退还购房款中涉及一房多卖的有6套,收取购房款20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兴麟公司、德邦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秉麟及总部的指挥下,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客户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及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两公司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提起公诉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记者时婷婷 通讯员王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