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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15-11-30 15:57 打印本页 来源: 鄂尔多斯日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梳理、排查、规范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切实解决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清欠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拖欠行为发生;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全方位的工资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健平稳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督,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的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于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百日专项行动”,切实掌握全市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辖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工作重点

  (一)新建工程。

  1.查清总承包单位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单项分包单位的建筑资质情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开工)、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2.查清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情况,切实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效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督促用工单位整改落实。

  (二)在建工程。重点查清工程款拨付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督促用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已完工尚未结算的工程。重点查清未结算原因、工程未付工程款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程序,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完成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已完工并已结算的工程。重点查清未付工程款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能立即支付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计划或协议。

  (五)煤炭矿山等重点领域。

  1.重点查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督促该类用人单位及时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查清煤炭矿山等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督查该类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待劳务派遣人员。

  四、职责分工

  (一)各旗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清理、统计、汇总、上报辖区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明确专门的部门受理农民工讨薪诉求。

  2.制定具体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以各旗区人民政府为主,对辖区内的市属工程项目进行清欠,其中涉及市管单位或市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当地人民政府难以协调解决的,移交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4.在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经济开发区和所属旗区共同负责解决,并按相关程序化解。

  (二)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涉及市属工程的部门或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做好本行业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清理、统计、汇总、上报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受理农民工讨薪诉求,并按现行职责分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2.交通、水务、铁路、电力、煤炭、粮库、信息、民航等涉及工程项目行业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3.教育、卫生等基本建设工程数量较多的部门,要切实做好教育、卫生类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4.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企业负责本行业及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筹措应急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开展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动态掌握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要求工程总包企业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杜绝“大清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倡导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全员工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实施好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每半年集中公布一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做好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严格依法从快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的不法行为。

  4.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直各有关部门办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讨薪案件;加大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市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把土地出让等经营性活动的审查关,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社会法人,严格限制其办理土地出让、采矿许可等业务。

  7.市煤炭局:负责协助人社部门监督和监管煤炭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8.市规划局:对严重拖欠、信用程度较差的开发、建筑单位法人,严格限制其办理规划许可等业务。

  9.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严格限制其办理资质年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业务。

  10.市信访局:负责督办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并牵头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协助人社等部门处理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案件。

  12.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人社部门监督和监管政府投资类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13.市总工会: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查排摸底,建立应急预案。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各施工现场掌握各行各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彻底摸清市本级和各旗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底数,进一步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拖欠情况,并建立数据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建立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控预警制度,要重点监控亟待解决的案件和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欠薪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二)设立专项账户,积极对付资金。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化解政府性债务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化解债务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现场监督。要高度重视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工作,由市本级和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筹措并设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不少于500万元。出现应急情况时,由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使用建议,法院、财政、建设和房管等部门配合使用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支付最高额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生活费的标准垫付。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案件。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案件,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社部门在欠薪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时,可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依法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

  (四)规范建筑劳务管理责任,完善建筑领域管理体制。实行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单项分包单位层层签订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质量纠纷、定额纠纷、工期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源头治理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对资金不到位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坚决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程序;要加大对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监管力度,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存在拖欠工资、恶意欠薪的企业,取消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4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防欠和清欠工作的意见》(鄂府发〔2014〕2号),切实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禁止不直接、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舆论监督,提高舆论引导。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处理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关注度较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广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主动引导舆论宣传报道有利于事件处理的内容,彻底消除社会影响和降低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同时,要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辖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等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关注建设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它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配置,强化资金保障,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积极作为,务求实效。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积极化解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行业清欠农民工工资的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联动协作,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沟通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年度考核,严格追责。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定期督查本辖区、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屡次出现越级上访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出现拖欠问题不能按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015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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