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
坚持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草原、森林为主体,重点建设沙地防治区、沙漠防治区、草原保护与治理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区,建设大兴安岭、阴山和贺兰山生态防护屏障,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实施十二大生态治理和保护工程,形成“三屏四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一)林业生态建设。编制《林业建设“十三五”规划》。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重点在黄河上中游、岭南八局、大兴安岭林区实施公益林补偿,逐步扩大到全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实现天然林资源保护全覆盖。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重点将全区411万亩严重沙化耕地和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重点在呼伦贝尔沙地、科尔沁沙地和阿拉善盟实施营造林。重点区域绿化工程重点在公路两侧、城镇周边、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六大区域造林绿化。到2020年,完成营造林建设任务500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亿立方米。
(二)加强天然草原恢复与治理。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退牧还草等工程,重点加强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阴山北麓草原保护和建设,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通过人工饲草地和棚圈等设施建设,推进舍饲圈养,加强呼伦贝尔、科尔沁、阿拉善天然草原保护。争取将锡林郭勒等草原区纳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到2020年,全区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草原建设面积累计达到2亿亩。
(三)加强沙地治理。落实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工程,建设沙漠锁边体系,建立封禁保护区,逐步控制沙漠化扩展。通过实施禁牧休牧、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移民等措施,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推动实施科尔沁沙地治理专项工程。到2020年,全区40%以上沙化土地得到治理。
(四)加强水土保持。大力实施坡耕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重点治理黄河十大孔兑,加强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8个旗县的黑土区保护。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50万亩。
(五)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编制《湿地保护规划(2015—2020年)》,出台湿地保护名录,实施重点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推进退耕还湿。积极建设河湖联通工程,为湖泊湿地提供水源。加强额尔古纳、达里湖、乌拉盖等湿地保护,对呼伦湖、乌梁素海、黄旗海和居延海采取补水治理等修复措施。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逐步遏制湖泊湿地面积萎缩、水质恶化的趋势。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清理自然保护区内违规矿山企业和排污企业。逐步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功能重组,积极争取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森林区设立国家公园。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到2020年,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七)推进江河治理。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嫩江干流、辽河干流和黄河内蒙古段治理。推进“引绰济辽”工程建设,力争2016年开工,实现通辽地区地下水位逐步回升、漏斗区面积逐步缩小,改善生态环境。
(八)恢复和治理破损矿山生态环境。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采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力度。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