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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源头预防、全过程预防和高效治理相结合,坚持政府、企业、公众共治,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施环境治理保护十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控制和全面节约制度。

  (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燃煤锅炉整治和城市扬尘抑制。重点解决包头、呼和浩特、赤峰等人口集聚区域的大气污染,在“乌海—乌斯太—棋盘井”小三角及周边地区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各盟市所在地城乡接合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编制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重点加强黄河流域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等行业污染治理,沿黄河主要城市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加强松花江、西辽河、海滦河流域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依法取缔和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违章建筑及畜禽养殖业。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物堆存场等高风险场地。积极防治农田土壤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开展农田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

  (四)加强城市噪声治理。积极治理机动车噪声,依法限制重型机动车(货车)进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桥、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音屏障。严格执行城市功能区区划,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域布局工业企业,依法整治施工噪声,开展“宁静城市”“宁静社区”建设。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巴彦淖尔市、赤峰市为重点防控区,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制革和皮毛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重点区域、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六)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编制《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围绕煤炭、焦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持续下降。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推进“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加快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提高对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补贴。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呼和浩特市“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包头等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广呼和浩特公共自行车服务模式,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基本实现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继续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树立节能标杆单位,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到2020年,形成38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七)节约水资源。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主要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改革。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实施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继续实施尼尔基、绰勒水利枢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到2020年,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以上。加强火电、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到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工程,推进苦咸水、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

  (八)节约用地。编制《土地利用与保护“十三五”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积极开展城镇土地整治、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调整利用,清理整顿盘活闲置建设用地。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办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旗县(市、区)并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九)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以大中型矿山为重点,稳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促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十)推进低碳试点示范。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综合运用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效以及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与北京市、包头市与深圳市开展跨区域交易,推动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强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推动呼伦贝尔市低碳城市试点,加快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乌海经济开发区和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创建工作。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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