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源头预防、全过程预防和高效治理相结合,坚持政府、企业、公众共治,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施环境治理保护十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控制和全面节约制度。
(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燃煤锅炉整治和城市扬尘抑制。重点解决包头、呼和浩特、赤峰等人口集聚区域的大气污染,在“乌海—乌斯太—棋盘井”小三角及周边地区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各盟市所在地城乡接合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编制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重点加强黄河流域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等行业污染治理,沿黄河主要城市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加强松花江、西辽河、海滦河流域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依法取缔和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违章建筑及畜禽养殖业。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物堆存场等高风险场地。积极防治农田土壤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开展农田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治理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
(四)加强城市噪声治理。积极治理机动车噪声,依法限制重型机动车(货车)进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桥、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音屏障。严格执行城市功能区区划,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域布局工业企业,依法整治施工噪声,开展“宁静城市”“宁静社区”建设。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巴彦淖尔市、赤峰市为重点防控区,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制革和皮毛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重点区域、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六)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编制《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围绕煤炭、焦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七大高耗能行业,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持续下降。积极发展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推进“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加快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提高对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补贴。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呼和浩特市“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包头等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广呼和浩特公共自行车服务模式,鼓励绿色出行。到2020年,基本实现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继续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树立节能标杆单位,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到2020年,形成38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七)节约水资源。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主要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改革。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实施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继续实施尼尔基、绰勒水利枢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到2020年,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以上。加强火电、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在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到2020年,实现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工程,推进苦咸水、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
(八)节约用地。编制《土地利用与保护“十三五”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积极开展城镇土地整治、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调整利用,清理整顿盘活闲置建设用地。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办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旗县(市、区)并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九)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以大中型矿山为重点,稳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促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十)推进低碳试点示范。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综合运用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效以及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与北京市、包头市与深圳市开展跨区域交易,推动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强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推动呼伦贝尔市低碳城市试点,加快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乌海经济开发区和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