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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及时修订、清理现行法规制度中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围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等关键环节,抓紧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与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底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森林、草原、农田、荒地、河流、湿地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外,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体系,启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二)推进红线管理制度。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全区基本草原红线、基本农田红线、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林业“四条红线”(林地和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划定工作,将主要环境资源要素控制在各类红线范围内。

  (三)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以草原、森林、耕地、河流、湿地、湖泊、地下水资源等为重点,推动国家建立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扩大补偿覆盖面。支持各地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将全区基本农田纳入保护补偿范围。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河流上下游、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争取纳入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与东北三省建立嫩江、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扩大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制度。完善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在大兴安岭林区建立经营权和监管权分离的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制度。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强化规划准入管理,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范围和开发强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矿产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五)推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研究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市场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争取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稳步推进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依法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完善林权流转机制,规范林权交易行为,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六)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推动构建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坚持“谁治理谁受益”和“谁污染谁付费”,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个人参与生态建设,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等管护机制。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治理环境污染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领域,采取BT、BOT和PPP等投资运营方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服务。

  (七)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建立生态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生态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线查询系统,及时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举报和反馈制度,推行有偿举报,发挥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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