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领导
15.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以及盟市、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着力抓好分管领域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建立盟市、旗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社会组织制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6.完善工作机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直接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强对本级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指导。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管理、财政、教育行政管理、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7.强化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完善体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分类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规模较大、影响广泛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直接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工作指导。
18.注重典型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编发简报、制作展板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及党建工作,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打造精品工程和示范群体,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