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两级公安机关2014年侦办的“刘青等1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根据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刘青等1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不同刑罚。
称霸一方
此案于2014年1月22日由磴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10月15日,完成调查取证,移送起诉。2015年5月,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由于被告人众多、罪名较多、犯罪情节复杂、社会影响恶劣,从而成为巴彦淖尔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近300页的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青自1991年以来在磴口县通过好勇斗狠、横行霸道、欺压良善等手段,称霸一方。以吸食毒品、请吃饭喝酒、共同非法获利等手段,网罗、纠集、拉拢、控制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东虎、刘建国、李文常、张荣等为积极参加者和成员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刘青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到30余名成员,组织等级分明,分工明确。该黑社会组织长期以来对磴口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音乐会所、烧烤酒吧、地下非法赌博活动场所等,通过暴力讨债、收取保护费、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强拿硬要、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放高利贷收利息、插手民间民事纠纷牟取利润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攫取非法利益,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该黑社会组织还以酒吧和私人住所为聚集据点,用违法犯罪所得给组织成员发放辛苦费等,大肆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造势。
该黑社会组织在实施犯罪中,常常使用刀、棍棒等凶器,暴力、威胁给县城及周边地区地下赌博场所充当黑保安并强收保护费,充当地下执法者。多次为他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残害群众时,该团伙成员买来汽油对在医院治疗的群众身上浇汽油,并点燃,致多人大面积烧伤,并将医院设施烧坏。该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和恐惧,致使受害群众受到非法侵害时不敢报警、举报、控告。刘青甚至狂妄到威胁县领导、公安局长,阻碍公安机关对其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调查,严重破坏了磴口县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刘青黑社会组织先后37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共抢劫、敲诈60万余元人民币和砂石料、车辆等。其中,刘青、李东虎、李文常、张荣、白书军还曾敲诈勒索他人30万元未得逞。先后3次敲诈勒索同一名群众1.25万元。刘青团伙在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中,打砸、骚扰音乐会所、酒吧、烤吧、企业公司,非法侵入住宅。
判决还认定,刘青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东虎、刘建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较高、起骨干作用;其余成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员,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人被判20年至2年不等刑罚
法庭依据被告人刘青等19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刘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李东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判决被告人刘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判决李文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50万元;判决被告人张荣等15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和危险驾驶罪等不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万元至3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青和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大部分被告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记者 白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