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代表的数量、构成等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同时对有关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机构等内容也作了一些修改。为了与《选举法》保持一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适应新形势下自治区各级人大选举工作的需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问题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自治区准备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是参照选举法新修改的内容,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作出规定。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同时,在原第四条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规定。第二步是在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完成后,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原则,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提出自治区人大代表名额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次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在选举流程上也作了较大调整,一是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增加了对代表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七条。二是按照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场所的规定,将第八章“投票程序”修改为“选举程序”,并将该章部分条款作了适当归类和完善。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因公不能离开职守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三是就流动票箱的设置问题规定:“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人负责,并设有监票人。”“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增加了“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作为第四十九条。
此外,选举实施细则修改还在选举机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内蒙古新闻网 安华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