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是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各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们的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惠及全区各族人民,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心愿。构建和谐内蒙古,就是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
我区曾被誉为“模范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又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其最基本的一条经验,就是我们始终保持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这个和谐稳定的环境,凝结了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结果。自治区党委、政府总结发展经验,落实建设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内蒙古的目标,制定了具体规划和措施,并将其具体落实到科学发展中,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为推进富民强区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实践证明,和谐社会不会凭空而至,也不会坐等而来,构建和谐内蒙古人人有责。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立体的、多维的系统工程,必须由社会各界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建设。“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宏大的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个体的力量可能微不足道,但如果每个人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就能汇涓水而成江河,形成共建和谐的巨大合力。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社会存在,也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创造者、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人。构建和谐内蒙古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就在于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参与。今后,在构建和谐内蒙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叫响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责无旁贷”,以主人翁的态度切实担当起建设和谐社会的责任,积极投身于和谐内蒙古建设之中。
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其享有者。只有确保和谐社会建设成果人人共享,才能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构建和谐内蒙古的过程中,我区坚持共建共享,通过创造安定祥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人民享受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通过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消除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缓解乃至消除社会摩擦、冲突和矛盾;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人民能够获得应得的劳动成果,享有应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在构建和谐内蒙古的创新实践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探索。
维护和发展和谐内蒙古的大好局面,需要人人尽责。建设和谐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可以通过各种机制手段,积极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是可以容纳多元群体存在并使之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内蒙古的构建与维护,需要紧紧围绕富民强区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建立积极的利益协调和表达、对话机制,防止和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和矛盾;有序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每个公民也要以身作则,树立和培育共建共享意识和观念,培育共建共享精神,唱响共建共享主旋律,违法乱纪的事不做,损人利己的事不为,欺压他人的事不干,为构建和谐内蒙古作出应有的贡献。(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