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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采暖期 今年供热有新规
 

  再过20多天,供暖期就要到了。眼下,需要办理停暖的用户得赶紧张罗了,因为有的小区已经张贴出“用户需提前一个月办理停暖手续”的告示。但是,一些刚刚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用户想办理停暖却被拒绝,因为今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热用户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停止用热。

  记者从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了解到,《条例》是自治区出台的首部供热管理地方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执行的是国家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制定的集中供热行业政策。

  首个采暖期不得停止用热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引发了公众热议,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条例》第36条规定:热用户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停止用热。一些公众对此有争议,认为规定不合理。家住玉泉区的卫女士说:“刚交付使用的房子,空置率较高。如果让家家户户都交供暖费,这不现实,而且执行起来肯定有困难。供热也是一种商品,商品的属性是消费付费。我没有消费,你让我付费,这没有道理。”

  对此,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赵军解释说,第一年不能停用暖气,首先是因为第一年需要对新建房屋进行注水供热,以检验整个供热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管网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损坏等缺陷,如发现问题,能及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新建住宅楼一般第一年入住率很低,除个别入住外大部分处于空置状态。热具有向低温传导的特殊属性,如果大部分没有入住的用户办理了停供,那么入住用户家中的热量就会向邻居空置停暖的住宅传导,这样对入住用户的采暖温度将难以保证。

  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志中告诉记者:“供热系统必须运行一个采暖期,才能检测到施工是否完善,短期的施压压力不能等同于完全运行正常的压力。如果不经过运行,施工方一旦将房屋交付,再出现问题,就等于将问题转嫁于供热单位。而供热单位也很难承担这样的责任。对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来说,必须这样规定!”

  希望阳光股份一位姓官的销售顾问认为,首先,不供暖、不上水的话,有些问题发现不了。一旦等用户装修好了再发现问题,用户装修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另外,供暖是有成本的,第一年入住率低,大家都不交供热费,热力公司就会亏本运营。这样,热力公司势必会停暖,对其他入住的用户来说,就会受到影响。

  《条例》第34条规定:热用户需要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在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另第32条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现行的供热管理条例第20条与《条例》第34条相仿。另,停暖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30%的基础费用;办理永久停暖手续的用户,可以不交纳基础费用。

  针对第32条,赵军说,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困难群体一次性交纳供暖费负担重,可以分期交纳。但一些消费者对此也提出了担忧:分期缴纳会增加供热单位的用工成本;另外如果出现后期收费难问题怎么办?

  18℃以上成为达标唯一标准

  过去国家行业政策规定:室内温度供热标准为18℃正负2度。而《条例》第23条规定:在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48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官销售顾问觉得此规定执行起来有点难。他说,过去也出现过用户交了暖气费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的现象,但供热单位给用户退费的基本没有。他建议由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介入推行此规定,因为一旦出现纠纷,用户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贾志中也表示,这个规定没有可操作性。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18℃可能有多种原因,如节能建筑和既有建筑的保温效果不同;把边楼房的室内温度肯定与中间单元的室内温度不一样,如何鉴定,又如何执行,难!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条例》明确了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另要求: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这个规定,对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双树电力小区的居民来说可是分外受用。今年,双树电力小区通过对旧有管网改造可望解决多年的供热不热问题。电力小区是1995年建的房子,原锅炉房较小,再加上开炉时间不足,使得居民家普遍不热。近年来,部分居民干脆拒交暖气费,导致供热不足、用户不缴暖气费的情况恶性循环。今年,供热单位对原供热管网进行了改造、加粗,物业公司又征求居民意见,进行了分户管网改造,安装了分户控制装置。“大家冻怕了,小区1000多户居民都缴费进行了分户管网改造。分户控制了,供热计量收费了,我们家要变暖和了!”电力小区住户小兰对记者说。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2007年以前建设的房屋为既有建筑,2007年以后建设的房屋为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必须安装分户控制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等,否则质量验收部门不予验收,供热单位不予接热。

  包头市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推广城市于2001年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目前,供热计量收费已在我区推广,其中包头、乌海、赤峰、呼和浩特地区执行得相对较早,执行情况也好一些。

  采暖期起止时间可进行调整

  过去我区的供热时间都确定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鄂尔多斯市目前供暖日期为早供7天晚收7天,多供暖产生的费用由政府财政给供热企业补贴。赵军说,把采暖期权限放到当地,主要考虑到多产生的费用由政府相应补贴。我们建议各地多放10天暖。

  在首府一家事业单位就职的刘女士提出:“如果要多供几天暖,希望能保质保量。因为以前按规定10月15日供暖,但往往要过了20日家里才能热起来。”

  行业监管力度加强

  《条例》加大了行业监管力度。

  以往每到供暖期,部分小锅炉房因为无力承担供热成本等问题,弃管不烧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对此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证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为维护用户权益,《条例》还做了如下规定: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记者李永桃)

[责任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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