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会车、让行、掉头、倒车、变更车道、使用灯光的;
(六)违反铁路道口、渡口通行规定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九)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十)驾驶机动车突然变更车道、急停、急转弯,妨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使用警示灯光的;
(十二)运载危险物品、超限物品违反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三)故意遮挡、污损、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或者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粘贴、安装车身反光标识或者灯具的;
(十五)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六)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拥堵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