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处1000元罚款;
(二)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处1500元罚款;
(三)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80毫克的,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5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额定乘员。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额定乘员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外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